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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流”大学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竟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假?

日前,一份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安大学因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起因是作为事业单位的长安大学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并声明自己是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21年12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财罚〔2021〕3 号),称: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地质队组成联合体参与甘孜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州本级应急管理局甘孜州活断层普查服务采购项目05包投标,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你单位(联合体中标)成为该项目05包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为526.48万元),已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档案材料,你单位投标文件等证据为证。


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05包采购金额(526.4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6324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中长安大学和地质队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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