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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2021年8月,A市民政局委托B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百镇千村助爱牵手”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采购项目,对全市21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分点位(原则上一镇选一个村为点位)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关爱服务。采购预算60万元,项目类型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该市C心理援助中心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C心理援助中心为该市团委作为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机构。经过评审,C心理援助中心成为成交供应商。


随后,该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认定,C心理援助中心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在递交的其他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C心理援助中心处以采购金额(6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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