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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格力电器为小型企业,应当怎么处理?

2020年7月,某初级中学询价采购开水设施、淋浴设施、厨房设备、风扇采购项目,预算53.62万元,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提供货物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


A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其为小型企业,且提供本次采购项目的货物为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但是A供应商在此项目提供的询价报价单中列明所响应部分产品“空气源热泵(常温10P),品牌:格力,规格型号:KFRS-39M/NaBS,数量:3台,单价:41630元,合计金额:124890元。”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且提供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授权书,确认A供应商作为此次采购项目中“格力”品牌商用空气能产品的经销、供货商参与此次采购活动。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以38万元的报价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当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注意到问题并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出了《申请确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规模的函》,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回复确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工业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随后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承诺,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对该供应商处以0.27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评审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虚假,评审专家应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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