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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区别?

政府采购服务包含政府购买服务,两者的采购标的种类相同,均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前提下,没有特别限制。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承接主体限于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此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还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行了限制,“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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