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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无论是货物还是工程、服务格式均有“全部”字样。具体如下:“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无论是货物还是工程、服务格式均有“全部”字样。具体如下:“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以下三种情形:(1)“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2)“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和(3)“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相矛盾?因为上述(1)、(2)、(3)三种情形本身就隐含着货物、工程或服务可能不是全部由中小企业提供。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改变附1的格式,删除“全部”字样?


国库司答复:对于部分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注明分包给中小企业部分的具体内容。留言所述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全部”是指分包部分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项目的具体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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