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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可以将免费质保期作为评审因素吗?

采购文件可以将免费质保期作为评审因素吗?比如,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三年免费质保,超过三年每增加一年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


看到免费两个字,有人会想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要求免费质保不就是跟供应商索要赠品吗?所以将免费质保期作为评审因素是不合法的。


首先明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禁止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赠品、回扣,其本意是防止采购人要求采购需求之外的货物和服务。而免费质保一般都是采购人很正常的要求,也都会在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反映出来。属于采购需求要求的免费质保,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的“赠品、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


区别一,采购需求要求的免费质保,虽然名义上是“免费”,但实际上每个供应商会综合考虑,将这部分报价含在总报价中,形成竞争。而赠品或回扣则没有反映出采购价格与采购标的在数量、质量等影响成本因素上严格的对价关系。


区别二,是采购人索要或者接受的赠品、回扣一般是采购人没有纳入采购计划且当时并不急需的商品,一般也没有纳入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容易产生浪费和腐败。


所以说,采购文件是否可以要求免费质保,本质上取决于是否属于采购需求之内的内容。比如,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提供3年免费质保,合同价为完成本项目实施和售后服务3年期限内所收取的全部费用。这时,如果再将超过3年的免费质保作为评分项,超过三年每增加一年得1分,这时就属于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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