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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提供2台“触屏一体机”样品,合理吗?

答:不合理。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招标而言,一般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更不应要供应商提供整机,即便要求提供整机,一台足以说明问题,要求提供两台明显不情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供应商可以通过询问方式要求招标人对该项要求作出答复、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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