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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理解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包含四层含义。第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法定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第二,凡是项目所处行业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必须在本项目中列为资格条件,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第三,单独的采购项目中已经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不得再设定为评审因素;第四,没有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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