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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作为评审因素 合规吗?

某职业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塑胶跑道卷材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8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其中,磋商文件“商务评价”部分的评审因素里,关于“企业资质”的评分标准有这样一条规定:预制型塑胶跑道供应商被评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得5分,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跑道制造商公章,以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的公示为准。


对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咨询,该项目评审因素规定供应商提供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证书可得5分,合规吗?国家体育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申请示范单位有经营年限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塑胶跑道供应商提供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证书得5分,那么,如何取得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证书?供应商申报该证书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请示范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有:“1.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2.持续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4.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江西农业大学招标与采购中心招标科科长陈琛说:“评审因素的设置需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若要将‘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作为评审因素应仔细分辨其申请条件,示范单位的申请,要求申报单位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济效益显著,体育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这些均涉及对企业经营年限和经营情况等条件的限制。”


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排斥性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曹石林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同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竞争性磋商文件将示范单位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暗含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限制与排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供应商是否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与跑道的质量没有直接的关系,能够提供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证书的供应商,并不能证明其生产的塑胶跑道质量一定上乘。将此证书作为加分项实际上就是一个隐形门槛”,天佑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孟祥忠说。提及是否遇到过类似评审因素时,孟祥忠说:“以前确实遇到过设置类似评审因素的项目,但是这些评审因素也受到过质疑,不过现在遇到设置类似评审因素的项目少了许多,我们作为供应商,十分希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建立流畅高效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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