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只有7家相应供应商,采购人拟随机抽取3家,那么按照87号令第14条规定,采购人只要从库内选取6家供应商进行随机抽取就符合要求。但问题是,采购人能从库内随意选取6家供应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这有违“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都机会均等参与随机抽取”的规定。笔者认为,此时最妥当的做法,应该是先从供应商库内的这7家相应供应商中随机抽取6家,然后再从这6家中随机抽取3家,以保证供应商库内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能机会均等地参与该项目。或者是直接从这7家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这样做的好处是进一步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操作。
87号令第14条关于“选取”和“推荐”两种方式,在随机抽取时皆有“两倍”的强制性规定,笔者以为对前者(“选取”)也如此规定,其合理性值得探讨,因为此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而非采购人自己建立的,而且建立时一般都采用类似“招标方式”入围,等同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前完成了资格预审征集工作。因此,采用“选取”方式的,笔者认为可以不再强制规定不得少于“两倍”的要求。注意:供应商虽然进入相应的供应商库,但并不代表其就有义务参加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即被选取甚至被随机抽取选中的供应商,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放弃投标资格,所以采购人在“选取”上要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