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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是否适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资格预审方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是指招标人或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合格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择优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N家,只有这N家取得投标资格。若合格申请人的数量在N家以下的,全部合格申请人都取得相应投标资格,即不再进行量化打分择优。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采用“征集”方式的,也存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3家以上的,这些供应商均获得投标邀请书,其实质就是“合格制”;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5家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虽“随机抽取”属于第②步的工作,但其类似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相应的“量化打分后择优”,其实质就是“有限数量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采购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受邀请的供应商数量N(N≧3),而不能用“3家以上”这些不确定的数字,同时规定当实际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上、N家以下的,不再进行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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