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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采购?该如何理解政府采购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是法律对政府采购的定义,该怎么去理解呢?



     该如何理解政府采购的定义呢?要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的定义,无非是从几个方面着手:①谁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②用什么钱买?使用财政性资金;③范围是什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④采什么?货物、工程、服务。


第一①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那么国家机关有哪些呢?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组织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吗?工会、共青团组织属于人民团体,是“团体组织”的一种,其所有资金也是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因此,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临时成立的筹建组、指挥部可否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呢?筹建组、指挥部并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编制,也不是独立的预算单位,不具有独立的资格,因此,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


第二,②“财政性资金”是指各单位或部门纳入到财政综合预算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以此等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包括一般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在预算外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以其作为还款来源或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借贷资金。对企业来讲还包括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既有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部分使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和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解释,实际上淡化了资金来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预算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指的是什么?


以中央预算单位为例,《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是目前最新的执行标准。限额标准指的是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工程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货物、工程、服务分别是什么?


货物、工程、服务的定义在《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进行了详细说明,在执行过程中,采购的究竟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可以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查询。

最后,本单位的房屋资产对外出租,属于政府采购吗?从政府采购的定义来看,政府采购需要满足“有偿+取得”的条件,而房屋资产出租不符合这个基本的条件,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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