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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满后,硬件设备该归谁所有?

问题




前不久,《中国政府采购报》刊登的“政务信息系统采购不应被‘牵着鼻子走’”引发业界关注,我报也收到了很多有关询问,比如,采购人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某集成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如果招标文件中标明“服务期满后硬件设备(设备属于集采目录中的品目)归采购人所有”,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回答


该问题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采访中,业内人士根据实践经验给出了较为一致的答案。
“设备当然要归采购人所有了。”某企业工作人员说,购买服务的这笔资金已经包括设备了。
对此,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彭时明表示,这种做法有一定道理。
“其内在逻辑是,采购人不再单列系统集成的设备购置费,类似于PPP项目,即系统集成的投资由供应商负担,系统建成后由中标供应商取得3年经营收益(服务费),3年以后向采购人移交项目资产。”彭时明解释说,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3年的服务费是否可以收回系统集成的投资和3年期的运营成本?既然招标条件是确定的,那么,投标供应商就有义务自行测算项目投资、服务成本和预期利润,是否可以覆盖于3年服务费中。
在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看来,该问题还要看项目具体包括什么。“涉及硬件采购的,硬件设备归采购人所有。涉及软件采购的,如果是定制化软件,软件也应当归采购人所有;如果是非定制化软件,采购人一般不需要软件版权,只需要有使用权。
在接受采访时,彭时明注意到,问题叙述中的设备在集采目录里。不过,他认为,设备是否在集采目录中,都不影响他作出的结论,即硬件设备应该归采购人所有,招标文件中这样标明是可以的。

法律链接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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