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政务信息系统的定义,规定了政务信息系统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运维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647—2010 电子政务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25647—2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部门 government department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2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具有相关组织资源(如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金融资源)的一种信息处理系统,提供并分配信息。[GB/T 5271.1—2000,定义01.01.22]
3.3政务信息资源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source
由政务部门或为政务部门采集、加工、使用、处理等的信息资源。
注: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和生产和生成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投资建设和外购服务获取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依法授权管理的信息资源。
4 政务信息系统的定义
政务信息系统是由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
5 政务信息系统的范围
5.1 政务信息系统组成及表现形式
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数据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均属于政务信息系统。
a) 基础设施:政务部门用于履行职能所投资建设或租用的用于感知、传输、网络、存储、计算、处理等的设备、系统、环境或服务。
例如: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业务专网、数据中心、政务云平台或云服务、外围设备、安全保障与管理系统、安全支撑平台、安全防护设施、传感器、机房、运行维护管理系统等。
b) 数据系统:政务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采集、加工、使用、处理等操作的系统或工具组件。
例如:信息资源库、元数据系统、基础数据系统、主题数据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数据支撑平台、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开放系统、数据安全系统等。
c) 业务系统:政务部门履行职能所投资建设或租用的处理业务、内部管理、行政办公、监管执法、统计监测的系统。
例如: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人事系统、财务系统、业务协同系统、监管系统、统计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等。
d) 服务系统:政务部门面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数据开发利用的系统或设备。
例如:政府网站、服务支撑平台、一体化服务平台、服务移动应用、政务一体机等。
5.2 政务信息资源生命周期
支持政务部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涵盖政务信息资源生命周期一个或多个阶段的各类信息系统属于政务信息系统。
政务信息资源生命周期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a) 政务信息资源生产(采集);
b) 政务信息资源传输;
c) 政务信息资源处理;
d) 政务信息资源存储;
e)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f) 政务信息资源分析;
g)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
h) 政务信息资源服务;
i) 政务信息资源归档;
j) 政务信息资源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