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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预算项下的项目,既包含集采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目录外的品目,应如何委托?是否可以拆分后分别委托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采机构能否拒绝接受委托?

答:集中采购属于法定的强制性委托,这种法定的强制性对集采机构、采购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集采机构不能拒绝采购人对于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因此对于包含集中采购目录内、又包含目录外的项目,如果打包委托则只能委托集采机构。如果拆分比较方便或为了项目实施方便,可以拆分把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采机构,目录外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者自行采购。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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