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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束后、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的评分存在错误,怎么办?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必须依法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干涉。在专家独立评审中出错时怎么办呢?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专家纠错吗?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负有“核对评标结果”的职责。当评审出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核对评标结果”,应当包括符合性审查情况和每个专家的分项及汇总评分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符合性审查结果的核对,是法律赋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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