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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自筹资金、公益性医院贷款的采购项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吗?

答:如果是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

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的适格主体,其次是判断其自筹资金、贷款的资金性质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所以判断资金性质属于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是看资金的来源是不是财政拨款还是单位自筹、经营收入、贷款、发行债券,而是看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依据《预算法》预算管理包括预算收入管理和预算支出管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所以,事业单位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都属于财政性资金。

2021年8月,财政部对关礼等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进行了答复。再次重申: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有人会提出:类似“学生医保”“一卡通存款”所谓的“自筹”资金,由学生往自己的卡里充钱,还可以随时提取,属于什么资金性质。按照会计科目,这些资金通常计为“暂存款”。但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主体、签约主体、付款主体也只能是公立学校,而不是学生,因此,这些“暂存款”在学校支出时也都是确认为收入的。当然也应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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