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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指南政府采购评审指南(一) 政府采购评审指南(二) 政府采购评审指南(三) 政府采购评审指南(四)政府采购评审指南(五) 政府采购评审指南(六) 政府采购评审指南(七) 政府采购评审指南(完)名词解释: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采购艺术品、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的导致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社会服务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渠道必须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2)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3)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资料。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文件,也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和投标方案进行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开标一览表; (4)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 (5)技术规格响应表; (6)投标货物配置明细表; (7)商务规格响应表; (8)货物运输计划、安装方案及进度表; (9)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方案; (10)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及其他部分组成,通常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进行编制。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或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是法人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由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由其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同时,招标文件应明确单位公章不能以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为规范投标文件的签署,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如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及商务偏离表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等文件指定签署位置。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投标文件经单位盖章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递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2)投标文件装订和标识要求。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投标文件应装订紧密,不得采用活页夹方式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责任。一般要求投标文件封面应有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3)投标文件密封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提出具体要求。投标文件密封目的是在投标文件从递交之后到开标期间,防止被人打开、修改、调包或泄密等。因此,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只要起到上述作用即可,不宜过于复杂、烦琐。 (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补充和修改。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提出了具体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和修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和修改的内容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并按照招标文件签署和密封的要求进行签署和密封,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口头形式对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无效。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6)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文件的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即投标文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做出的,欲使该投标文件失去法律效力的声明或其他意思表示。 投标截止时间是指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截止时间,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开标招标文件应对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开标。招标文件一般规定的开标程序如下: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参加开标的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姓名; (3)确认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身份; (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 (5)投标人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唱标: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唱标,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8)招标投标双方代表确认开标记录并签字; (9)开标结束。 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如下:第五十三条: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评标程序 基本评标程序。为了保证采购结果的公正,《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2013年4月修订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评标工作的三个阶段五个环节: 第一阶段评标的准备和初步评审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 第三阶段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1)评标的准备: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评标使用的各种表格、文具做好准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①招标的目标; ②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主要对投标文件原则条款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任务首先是注意两个“发现”,做好两个“应当”,剔除废标。 两个发现:一是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二是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两个应当:一是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二是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细化了偏差的认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做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要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细则,按照商务和技术两部分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这部分工作根据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稍有差别,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评审。评标方法决定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在上述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中,“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单独被列为一个环节。其评标程序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评标结果四个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该条第一款明确了评标过程中启动投标文件澄清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澄清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澄清范围不能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该条第二款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在澄清中的两项任务:两个“不得”范围和内容。 4)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比较,在采购代理机构设计的表格上按照打分细则独立赋分。在这里,根据采购方式选用的评分办法不同,以及相应的规定和原则,推荐前三名中标(成交)供应商,并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撰写评审报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5)定标:招标人的权利,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承诺的法律意思表示。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程序: 评审报告与确定中标候选人原则 评审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是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书面工作报告,反映了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对采购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公开和邀请招标项目,评审报告应当包含六项内容: ①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②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 评标方法和标准; ④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⑤ 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⑥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内容审核后,在指定位置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报告的签字体现了评标委员会对招投标过程的参与权、评审权和监督权。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对于非采购招标项目,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小组撰写的评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② 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③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④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对于非采购招标项目,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撰写的评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②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③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④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授权确定中标人: ①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如果采购项目采用了最低评标价法,那么评审专家应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从谈判(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采购项目采用了综合评分法,那么评审专家应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② 定标的原则。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一般以资格预审中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中的询价小组及竞争性磋商中的磋商小组等形式出现。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是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以下条款对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做了明确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两点要求: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结构 评审委员会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且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特点 (1)评审委员会具有法定性、唯一性和临时性; (2)评审专家来源具有权威性; (3)评审结果具有相对公正性; (4)评审专家责任的相对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评审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1)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阅读招标文件,审阅各投标文件,做出符合性审查结论,审核确定评标价; (2)议定对投标人的澄清,质疑问题提纲,所有的澄清、质疑问题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后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备查,由采购代理机构打印盖章后发出澄清函(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的评标文件标准公平、公正地评标,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独立地做出评标结论; (4)做出评标结论前各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细项的核对及处理评标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 (5)组织起草评审报告; (6)评审委员会主任与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性质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建的独立负责项目评审的临时工作小组。专家库中的专家被随机抽取后组成评审委员会,其成员搭配不固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就自动解散,委员会具有临时性。 评审专家的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上述六项中,第(一)项是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道德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指评审专家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良好的学术作风和求真的科学品德。对评审专家在职业道德上提出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审专家对各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评价。其不良信用记录可通过财政部规定的信用查询渠道获得。第(二)项是评审专家的专业资格条件。第(三)项是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基础,因为评审的过程是法律意思表示。第(四)项是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权和履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项是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第(六)项具体是指评审专家在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没有以下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7)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陈川生老师将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归纳为“三权两责”。“三权”,是指“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权(真假)、评审权(好坏)、推荐权(名次)”。“两责”,是指“评审专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保密的责任”,其中,保密的范围包括对评审内容、定标前对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内容的保密。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 (3)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4)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对采购文件违反强制性要求、存在歧义或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要主动停止评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误导性、倾向性或受其非法干预等违法行为; (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配合答复投诉事项的评审后义务;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办法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但无论评标方法和标准如何刚性,评审专家至少还有五项自由裁量权,具体如下: (1)对投标文件约定事项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认定; (2)对初步评审低于三家是否继续评审的认定; (3)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对投标人澄清有效性的认定,如能否澄清、澄清答复是否有效; (5)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和是否有违法行为的认定。判定响应程度属于合格性评审,判定违法行为属于合法性认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了谈判小组的职责和义务:“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回避制度 在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中立是评审专家公正的基础。评审专家的中立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与政府采购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关系,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或对其持有偏见和歧视,要公正地做出评判。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评审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予以更换。回避一般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定回避三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自行回避是主要形式。所谓自行回避,是指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项目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本项目评审的请求。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对于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必要建立监督和惩处机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纪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在评审期间,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请将随身携带的移动通信工具关闭,统一由工作人员保管。评审专家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实践中,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容易出现的纪律问题有:评审刚结束,采购人尚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审专家就将评审结果告知供应商,甚至有评审专家将其他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也告知供应商,违背了评审纪律与评审职业道德。服从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评审的依据 评审专家在进行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的依据是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工作的实质是对供应商投标文件所做的书面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依据只能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有效的补充、修改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该样品也应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中提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加强评审活动管理中提到“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评审的表现形式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项目评审。主要是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项目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 (2)项目论证。包括特殊或重大项目、招标失败项目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论证。 (3)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复议。主要是配合处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和举报事件。 (5)项目履约验收评审。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验收评审。 评审的工作规程 项目评审程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审程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研读招标文件,初步评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打分),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等六步,如图所示。
第一步:评审准备评审专家一般会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自动语音评审电话,按“1”表示同意,按短信通知的时间赶赴到评审现场,并上交通信工具或将通信工具统一交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进入评审室。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到齐后将遵循以下评审议程: 核对到场的评审专家; 宣布评审纪律; 公布参加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提醒评审专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并由其主持评标工作(采购人不得担任主任或组长); 集中保管评审专家的通信工具,维持评审期间的秩序,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组织评审专家签署“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采购人代表按照之前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摘要文件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技术需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流程,强调“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等。 第二步:研读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开展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后首先就是研读招标文件,理清评审思路。研读招标文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成。 学。在进行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招标文件,经过通读、重点阅读,理解、掌握评审方法、细则。 写。在学习招标文件的同时,将其中的重点、特殊要求写出来,列成清单,以便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其中,符合性审查应审查的内容可在清单中注明“见招标文件多少页”。因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的内容较多,可罗列出要求条款并在旁边简要注明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例如,对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要求的审查,可在旁边注明正副本数量;投标文件组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可在旁边注明投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等。这项工作花费的时间可能较多,但必须做,而且要认真做、细致做。 交流。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应交流学习招标文件的心得,相互提醒审查中应特别关注的地方。通常,评审专家应包括技术方面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经济专家在技术方面遇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技术专家对经济财务等方面不熟悉的地方,懂的一方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另一方,以便对方能尽快地掌握。 评审专家应了解和熟悉项目的相关内容。例如,采购目标;项目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招标(采购)文件书面答疑与修正(如果有的话);熟悉并掌握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 第三步:初步评审 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资格审查主体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评审专家协助其进行资格审查,如果委托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确认和责任仍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承担;对于工程类的项目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类的项目资格审查主体仍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主要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评审专家按熟悉招标文件时罗列的清单进行一一对照审查,可先审查简单的符合性,如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正副本数量、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等,然后再对其他响应性进行详细评审。 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投标报价是否超预算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是否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的要求; 投标产品是否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打星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打星号条款任何细微的负偏离都将导致无效投标); 对投标货物是否有重大缺漏项。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步: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招标采购中,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和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不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做无效投标处理。 第五步:比较与评价(打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专家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专家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律师进行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综合评分法的评价内容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与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做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的原则,排列评价顺序,根据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六步: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这些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注意:当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评审报告的形成,主要分为汇总意见、检查复核、形成报告三个过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各专家之间为独立评审,各评审专家评分完毕后,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对每位评审专家的各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针对同一项内容,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分分值上相差较大,应仔细分析,查明原因,汇总意见。评审打分汇总统计出来后,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检查复核,即分别对做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仔细复核,最终形成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组长还应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分表中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进行复核和校正。 评审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评标方法和标准; ●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 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通常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指导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拟稿,评审专家应在核对评审报告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未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评审结果。 招标方式评审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规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直接以此为由拒绝评审,应当按照正常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但对于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注明,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评审中的争议处理规则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废标项目论证 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废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其他评审要点 项目如经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未经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所投为进口产品的,应作为无效投标。 非单一产品或集成产品采购项目中,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或主体功能产品的名称,如多家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或主体功能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视同提供同品牌产品,计算供应商家数时按1家计算(以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有效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注意事项 评审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要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配合做好身份核实和签到登记工作。要认真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如有须回避的情况,要主动提出;要自觉关闭通信工具,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协商评分;要认真阅读招标(非招标)文件和所有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按招标(非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非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非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评标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等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评审结束后,对于招标(非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出具招标(非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出现询问、质疑、投诉或举报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要协助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做出答复或处理。 一、项目论证程序 专家论证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在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前,由论证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的一项制度。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评审标准及办法、用户需求及技术指标、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防止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质条款,达到公平、公正,减少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次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而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专家论证应遵守的纪律: ① 论证专家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经济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 ② 采购人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在论证会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正性的意见。 ③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必须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论证职责,并遵守有关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遵守保密和回避原则;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④ 论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专家论证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① 采购信息公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② 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③ 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300万元以上的); ④ 情况特殊、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且可能产生争议的; ⑤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论证的。 专家论证的内容: 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条件、评审办法、用户需求、合同条款、投标人须知等部分,从严谨性、清晰性、简洁度、公平性、完整性、指引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① 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② 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 ③ 技术要求有无倾向性和排他性, ④ 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包括完工期、供货期、售后服务等条款)是否能够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要求,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⑤ 合格投标人要求是否合理; ⑥ 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公平、规范、完整,评审因素是否具体、可量化; ⑦ 无效标条款设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专家论证的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即可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组织,如开专家论证会议,也有的省市实行了电子化平台的论证方式。在论证开始前,会议抽取论证专家。论证专家小组由独立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潜在投标人的专家组成。论证专家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根据采购项目的难易程度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邀请论证专家。专家论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① 了解项目背景信息。论证会召开时,先由采购人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② 论证小组审查文件。论证专家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结合要求论证的内容对招标文件提出论证意见,并将论证意见填写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 ③ 商定修改要求。由论证小组汇总各论证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并将汇总后的意见填写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小组综合论证意见表”。 ④ 合议、撰写论证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新的招标文件,并由论证专家和采购人在新招标文件上签字确认。 注意:论证后形成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任何单位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采购人若提出修改,须征得原论证专家的同意。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采购人对确认意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对最终形成的招标文件负责。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二、关于投标人资格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对供应商采取的常见的歧视和差别待遇情形,如下所示: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认证要求,不得作为资格标准。 (2)货物采购一般在验收后付款(或分期付款),不得对供应商设置其他资质限制条件。 (3)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4)不得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特殊情况除外)。 (5)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6)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项目咨询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对“其他采购活动”的解释,是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 (7)对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3C认证证书;对纳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且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对应节能清单页面复印件。 (8)不得将除进口产品以外的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项目(或产品)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等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9)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预算金额,并明确超出预算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 (10)经营活动前三年无违法记录,不等于必须成立三年以上的供应商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 三、关于评标方法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的选择。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主要适用于技术、价格等因素较复杂的项目。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价格分值。其中,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的公式计算。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2)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的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除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竞争性磋商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的选择。符合采取竞争性磋商情形的采购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竞争性磋商的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落实政策功能评审因素、重要技术参数的选择和设置。 四、招标(非招标)文件中应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5)其他。对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能作为评标加分或调整评标价的依据。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评分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资格条件及与项目无实质性关系的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评奖等内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五、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 六、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3C 认证证书;对纳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且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对应节能清单页面复印件;在采购的产品无国家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行业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标准。 (1)技术要求:“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限定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将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是一个范围内的数值,不是一个具体数据,应当设定为区间值,只宜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 (2)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技术指标至少应当有三个品牌能够完全响应,资质要求至少应当有三家供应商完全符合;但不能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字眼。 (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5)非单一产品或集成产品采购项目中,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或主体功能产品的名称。例如,多家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或主体功能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视同提供同品牌产品,计算供应商家数时按一家计算。 (6)采购多种货物或服务时要合理划分合同包,不应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服务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 (7)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增加投标人须提供其投标货物或服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客观证据材料的条款。未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认定不满足该项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列入得(扣)分条款的,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据材料并标注对应关系,未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认定不得分或扣分。其中,星号条款的设置数量,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特殊产品应当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不得将国家级评奖、省级政府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8)凡采购项目需要培训的应为安装现场培训(如需去厂家培训、考察、验收等异地费用不含在投标总价内,即不列入政府采购费用支出)。 七、政府采购合同 为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有效执行,采购人可在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招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售后服务条款售后服务条款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时限、维修技术人员、增加免费质保期、保修期外运行、维修成本计算等具体服务措施); (2)应当对售后服务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厂商服务、外包服务); (3)可以要求本地化服务(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应当要求投标人或厂商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 (5)应当以公开提供给市场的标准确定售后服务条款。 评审的发展趋势 从当前政府采购发展的形势来看,评审专家的发展趋势将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已成定势,评审将逐步实现电子化评审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要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为推进电子化采购工作,2013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主要内容:一个标准化体系、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八个主要子系统。其中的“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就有“评审专家库”。 2.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将逐步得到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利用电子评标室,由招标采购人组织、邀请其他一个或多个省级单位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同时完成同一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可通过远程图像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的创新评标模式。政府采购远程评标流程如图所示。 政府采购远程评标流程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到,“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政府采购采用远程评标,有利于隔断专家与供应商的信息传递链,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实现信息对等,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评标,有效地杜绝了招标人、投标人与专家之间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同时,远程评标方式减少了评审专家路途往返奔波,进一步提高了评标工作效率,降低了招投标成本。另外,充分用好远程评标手段将有效解决本地行业专业不足、专家不专的情形。 3.“评定分离制度”是简政放权下的产物 采购人是项目的责任人却不享有定标权,这容易引发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为了保障采购人的合法定标权,强化和明确采购人的责任,必须充分保障和合理限定采购人的定标权。当前,政府采购项目在定标时,采购人只能从第三方为主的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结果中按顺序选择。我国评标委员会与采购人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权力并非基于民事关系,而是直接由《政府采购法》予以规定。评标委员会成为法定的委托代理关系,依法由采购人设立,依法评标,依法推荐不多于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采购人在依法组织和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之外,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设立、评标程序。定标权的核心在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充分实现。 例如,采购人认为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背离了采购需求,认为评审程序或者评审结果背离了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有权不接受评审结果并有权调档查看所有评标情况,即评标委员会是否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综合比较各投标方案的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全面因素,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综合评价出合法合理的中标候选方案。同时,《政府采购法》应对采购人的违法定标行为做出禁令,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超过一定时限应视为同意评审结果,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定标权的使用必须是在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之前。一旦采购人确认了评审结果,就失去了该定标权。 4.评审专家从“法官”到“人民陪审员”的过渡与转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后,特别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后,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外,在其他采购方式,特别是招标方式的评审环节,评审专家逐步从“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转变,其作用由评审过程向前移到采购需求的确定,向后延到履约验收。评审专家应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协助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把关产品质量。评审专家是采购文件的“试金石”。评审专家作为某一领域的权威,其发挥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于评标,应延伸到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包括采购项目前期方案论证、设计评审、阶段评审、后期验收等。在采购项目前期,评审专家可以开展采购需求论证、确定采购方式、制定技术标准、明确评标办法及权重、产品市场调研等,采购代理机构可借助专家在本行业内的知识和经验补充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资格条件的有关规范,力求做到以技术性、科学性为基础制作招标文件;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评审专家可以受邀参与项目验收,对供货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鉴定,以确保中标合同标的物等内容与实际履约合同一致。 5.亟须建立评审专家的激励机制和规范评审专家的反馈机制 为了鼓励评审专家恪守职责,要制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奖罚措施,做到奖优罚劣,权责统一。实行重奖重罚,确立评审专家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提高失信成本,恢复评审专家的社会公信力,为评审专家制度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激发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热情,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尽快策划、建立评审专家的激励机制,保障其正常运行以及持续改进等。规范评审专家的反馈机制。在采购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对评审专家做出评价,并填写评价表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存在着失职行为的专家追究其责任。同时,可考虑建立评审专家积分制,在各专家同一固定的评分基数上,根据评价表在适度范围内按规定标准对此基数加减一定的分值,年终汇总作为专家管理的参考依据,引入积分末位淘汰制动态管理评审专家。 6.实行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库建立起来后,不应是一成不变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纳入高素质的专家,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吐故纳新,以保持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同时,对专家库引入竞争机制,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定期考核。专家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执业信誉、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停止担任政府采购专家,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