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购销管理方面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在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中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在购建项目中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的,都属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3)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依法依规查处。(5)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法规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