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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

(一)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及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此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订立的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负有责任一方应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生效为前提。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后,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拒不履行合同,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名誉权、担保物权等,此时应当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如串通投标导致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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