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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

(一)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可能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五)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以上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人出让、出租或者出借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规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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