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有关争议的诉讼管辖应根据争议的不同性质来确定。
若相关争议为合同纠纷,如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特定的合同类型约定了专属管辖的,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相关争议为侵权纠纷,如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法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