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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至第六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到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