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特定规定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以上海市有关规定为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非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上海市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机电设备国内招标行业监管职能。【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关于有序推进本市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交易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