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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或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通过银行票据、保函、现金等形式提交,其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招标人允许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的由中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补足。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主要义务时止。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若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等形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利息计算与收取办法。中标人当中标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自行失效。合同中可以约定,若招标人无合理理由未按约定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迟延退款的资金占用费。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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