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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应当如何签订合同?

(一)合同签订主体

原则上,中标合同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但是,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形:
1法人中标后,可以由其分支机构签订中标合同,但是其子公司不能代替母公司签订中标合同,否则构成转包行为;
   2由母公司作为招标人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实际使用方或最终用户为子公司的情况下,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合同由其子公司分别签订,则定标之后,可以由该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并执行合同;
3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因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等发生变更,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以更名后的名称为准;
4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生合并且合并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继合并前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体资格的,由合并后存续企业签订中标合同;
   5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生分立情形,若其履约能力不受影响,分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继合并前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订时间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三)合同形式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四)合同内容
(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六)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在招投标活动,可能涉及其他中标人是否中标、对招标人与中标人有重大影响的权利义务内容。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其实质性内容是有差异的。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参考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的,在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在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可以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此等情况予以明确。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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