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