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要约作出承诺的法律行为,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载明了投标有效期的,则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既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关确定中标人的具体规则如下: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五)对于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强制招标人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招标人也不可以任意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条件的规定。我们也注意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则不强制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定标方法和复核情况自主确定中标人。但将来具体规则的适用要以正式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实质上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既可以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也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自招标人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在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