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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定并使用标底?

标底是指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项目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人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

(一)是否可以设定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也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标底不同于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标底如何设定?
以建设工程为例,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三)标底如何使用?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为例,设有标底的,对于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中设有标底的,可采用的评标标底包括: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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