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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于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予以否决的情形包括: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