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要求为:(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五)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若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则上应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进行选择;(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七)行政监督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