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程序只能由评标委员会启动,不得由投标人主动提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便准确地了解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投标人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投标文件的确切含义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投标文件作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处理,投标人将因此丧失中标资格。(二)投标人仅能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内容。【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