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若招标人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涉及对于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问题,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以确保开标活动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和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剥夺或限制投标人参与开标活动的权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对于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标委员会确认;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均应计入开标会议记录或制作专门记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为了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避免了投标人投标信息的泄露。但是,投标人少于3个,并不等同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前者在投标截止时便可判断,但后者须经过评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定,且后者并不必然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继续评标。【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