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法律法规资讯网
www.biddinglaw.com
法律
法规
中办国办
其他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
郑州市
洛阳市
新乡市
轨道交通
电力
金融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材料
造价
代理
设备
服务
特种设备
信用
全过程咨询
保险
安保保安
规划
EPC
EOD
F+E
PPP
绿化
专项债
审计
评定分离
存转租
兼投不兼中
评审专家
单位资质
个人资格
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不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时间程序
总包专业承包覆盖关系
财政部
住建部
发改委
政采
工建
合集
亚利聊政采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
示范文本
常用资料
费用计算
其它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
国库司留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