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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可视为投标人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并且应当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受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内容的约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至第四百七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