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其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活动中,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自主决策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仅为各主体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即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内部合作合同为依据。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不得增减或变更,否则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