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二者选其一即可。此外,也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媒介发布,但必须确保多个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相同。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在上述平台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沪府令54号)规定,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上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