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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资格预审进行招标的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资格预审方式适合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一般来说,资格预审的程序包括: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与修改;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资格预审机构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并通知。
资格预审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既是指导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依据,也是资格预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资格预审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组织机构、营业状态、财务状况、类似项目经验、信誉和生产资源情况等进行审查。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例,其第二十条规定了,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的编制要求和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注:此处应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文应为笔误)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依法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发布;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在国家指定媒介或招标人自主指定媒介发布。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与修改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发售期为日历日,但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可能需要对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中有含混不清、自相矛盾或错误遗漏的问题,或存在“倾向性”,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实行歧视待遇,或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资格条件变化的处理
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将有关变化及时告知招标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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