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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区分适用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用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一)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全过程所有事项。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包括投资咨询师、项目管理师、工程造价师、招标师、专业工程师、会计师等,或具有相同专业水平和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业绩的专业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备案。
(二)代理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招标事宜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法律不要求所有招标活动都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具体委托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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