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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6号令、843号文、770号文等规定,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1.该工程建设项目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解释。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1)工程;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内容进行列举,其表述均包含“等”,因此并不排除未直接列入该条款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2.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生在我国境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即使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在中国境外,只要是招标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应当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3.该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法律限定范围
结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而言,法律限定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
根据16号令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关于16号令中国有资金的使用,770号文明确了:
1)“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3)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根据16号令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如果国有企业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以上第(1)条及第(2)条所述情况,则无论其是否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只要其达到规定的标准,则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是,根据843号文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以上第(1)条及第(2)条所述情况的以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达到规定的标准也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该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标准
根据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除了满足以上1-3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若单项采购未达到上述相应标准的,则不属于16号令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
770号文明确了1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的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工程建设项目是《招标投标法》等招标投标规定规范的主要领域,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也可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进行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机电产品国际采购等。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16号令;843号文;77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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