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现阶段执行的是2016年版本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该目录区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12类项目,规定了需要核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核准部门,例如在城建类别下,该目录规定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