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国有企业除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以外,往往还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其他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若国有企业在招投标实践中未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原则及流程,未能区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自主决定采用招标项目在招标流程上的差异,则可能导致即使采取了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招标流程无法依法有序进行,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采购。
鉴于此,我们认为国有企业需要根据其自身情况制定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确定的招投标制度在企业内部的落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机构、程序要求、程序保障等),另一方面可以明确企业自主决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项目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定的招投标制度的衔接,以此促进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