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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的时效性?

答: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帐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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