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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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