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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情况设定为资格条件后,还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87号令中明确,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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