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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保证金有哪些要求?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 例。

二是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

三是投标(响应)保证金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且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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