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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开标日期也要顺延吗?

招标公告发布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这里有两个问题:顺延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开标日期是不是也必须相应进行顺延?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可以无限期顺延下去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顺延或不顺延,实践中两种做法都有。有一种看法是,顺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后,如果距离开标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开标时间,总之要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留够15天的时间。


理由是: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情形是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修改,而不适用顺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其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等标期”的规定是不少于20日,又规定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这两个期限来看,并没有“必须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留够15天”的意思,留够15天没有法规依据。


总之,87号令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顺延或不顺延都可以。当然,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最好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有必要的时间。只是说,要不要顺延,或者顺延多少天,完全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个问题,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可以无限期顺延下去吗?既然87号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是可以无限期顺延下去(不违规),但实际中显然不会这样做。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正确的做法是分析原因,或者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考虑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而不是一直傻傻得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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