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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有故事

读懂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有故事

财政部早年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细节丰富,仔细品读可以从中学到不少知识。估计是因为细节太过丰富也是一把双刃剑,好人可以学好,坏人可以学坏,后改信息公告为精简版,只陈述概要事实,不讲细节。于是很多人便不爱读财政部的信息公告了,其中也包括我。

但其实仔细读起来,信息公告中还有不少干货,我以批注的方式和大家分享一下如何读懂公告,以上周财政部新发的一则公告为例。为方便阅读,公告原文用蓝色字体,其他颜色和字体是我的批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二十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解读: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包括投诉处理公告、监督检查结果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等各类信息,法律依据见财政部101号令第三条。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发布诸如“投诉处理公告”之类的公告,并不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只告知大略,决定书中有详细细节并有适用法律的说理过程。)


一、项目编号:AM-2022-ZC-022

二、项目名称:阿拉善边境管理支队戍边公寓家具家电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亚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隆锦路10


(解读:

先质疑、后投诉,质疑前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才能投诉。采购人对中标成交结果有“质疑”的,除法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事项外,只能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不能提出质疑和投诉。为什么要专门说一下采购人,是因为招标投标法中有不同的规则,实务中采购人提出“质疑”,随意组织评审委员会“复核”的错误较为常见。)


被投诉人1:阿拉善边境管理支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阿拉善盟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北环路

被投诉人2:内蒙古中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丽水嘉园住宅小区17A-商铺-104


(解读:

看到被投诉人的名称,估计很多人会蒙圈,为啥一个边境管理支队的采购争议要财政部来解决?财政部不是应当处理诸如国家卫健委、发改委这样的中央部委的采购争议的吗?

其中的关键词是“预算层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边境管理支队是中央预算单位,因此,该采购人的投诉由财政部处理。很多人以为,中央预算单位不都是在京城吗,这个理解是不对的。很多中央预算单位驻北京,但也有大量的京外中央预算单位,比如各地的边检、海关等,机构改革后消防救援和公安特勤机构也是中央预算单位。实践中,税务机关容易被误以为是地方预算单位,但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关均系中央预算单位。

说到这里,想起一件趣事,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发生质疑,我们单位答复质疑时,在答复函中告知投诉权——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本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国库司投诉。一日,在一社交场合见到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他忿忿不平地向我抱怨,你们公司也太牛了,就这点P大的事,让我们向财政部投诉,这不是挤兑我们吗?向财政局投诉就是抬举你了。暴汗!阿拉坦汗,成吉思汗!


相关供应商:阿拉善盟警信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警信通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新城东区雅布赖路南侧三森家具建材城米兰厅


(解读:

相关供应商的规定最早见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相关供应商看起来似乎默不作声、无关紧要,实则质疑投诉的结果和他息息相关,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要按规定通知。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政府采购第一案中财政部就吃过未保障相关供应商权益的亏,以后找机会我再专门聊这个问题。)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警信通公司所投电视、电热水器不是节能产品。2.代理机构未回复投诉人的二次质疑,且警信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3.采购人未对投诉人提出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解读:

共三个投诉事项,一项一项说吧:

投诉事项一:关于绿色采购的事项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规定“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标注“★”的范围包括本项目中投诉的“A020910 电视设备”及“A02061808 热水器项下”的“电热水器”。

未响应强制采购产品要求的,当然响应无效,显然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中出了纰漏。

故投诉事项一成立。

投诉事项二:“代理机构未回复投诉人的二次质疑,且警信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

由于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从字面上看,投诉事项二应该包含以下投诉内容:1.投诉人在质疑阶段第一次提出质疑并获得答复,投诉人不满意答复再次提出质疑未获答复;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现行法律法规对质疑提出条件规定得相对宽松,94号令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只要是法定质疑期内发出,无论是否成立、提出过多少次质疑、材料是否完备,采购人、代理机构必须得接收质疑函。唯一的例外情形是已经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如果代理机构在第二次收到质疑函后拒绝答复,一来可能是代理机构对答复规则不熟悉,二来明显是应对质疑的措略失当。我多次讲过,应对供应商质疑就像大禹治水,供应商的救济愿望只可疏、不可堵,能在质疑答复中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逼供应商去走投诉或举报或者其他更极端的维权手段。

我的观点是,只要是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就要耐心解答并回复,质疑一万次也要认真回复一万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通知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质疑不成立的正常回复即可,质疑成立的及时纠错;即便是超期的质疑事项也要进行沟通解释,不能拒收了事。

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内容,从公告中确实无法作出更详细的判断。从结论来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如果是此部分内容成立,结语中应该会有另案处理的说法,因此大概率关于虚假材料的投诉并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采购人未对投诉人提出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

由于公告内容有限,本人不宜妄加猜测,只能就救济制度程序略作分析。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救济程序包括质疑、投诉和举报,并无所谓的申诉程序。

不知道此处的申诉是指什么内容,但如果从公告结语来看,若是公告结语中的“采购人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申诉,那就闹大笑话了。

结论:

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责令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就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3年5月12日


(解读:

先说第一件事:代理机构不告知质疑供应商救济权。

窃以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最不应该犯的三个低级错误分别是:

一、拒收供应商质疑函;

二、超期答复或拒绝答复;

三、不告知供应商救济渠道(投诉权)。

三分天下有其二,代理机构要加强业务学习了。


第二件事:采购人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我希望我对文字的理解是错误的。

看到这句话时,说实话,我被雷得外焦里嫩,虽然我姓雷,但我觉得这也太雷人了吧。

这么做,也太,太,太那个了吧。

这是真不懂法呀。

采购人没有权力进行投诉处理!!!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发生了采购争议,只能是答复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处理是财政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表现,是依法定职权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财政部门是唯一具有投诉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除了财政部门,谁都没有投诉处理权限,无论是采购人,还是其他部门,都没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职权!

工作实务中,有些地方搞大部制整合,把政府采购的监管权交由其他行政机关来行使,但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也只能变通为小心翼翼地写好投诉处理决定后找财政部门盖章。万一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搞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还只能由财政部门背锅应诉。咳咳咳,不说了,再说有人急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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