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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财政部回复: “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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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财政部回复: “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