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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美观”“很丑”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设置评审因素的原则,一是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二是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用产品的外观“美观”“很丑”之类没有明确评价标准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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